2026-09-23 2
双水喷淋无烟烧烤车是面向烧烤业态的移动式油烟净化设备:烟气经集烟罩捕集后,依次通过一级高压水雾与二级细水雾喷淋,完成油雾拦截、降温与油水分离,废水在底部水箱沉淀收集。适用于夜市摊位、合规区域内的露天烧烤、外摆区及无专用烟道的临时经营场所;不适用于禁设区域内的餐饮项目,以及峰值油烟量超出设备负荷的重油烟固定门店。安装并保持正常使用,是《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的基本要求。
油脂滴落高温炭火瞬时气化,冷凝为油雾颗粒并携带异味;
排放呈脉冲式,翻串、上油时浓度骤升,峰值高;
油烟上升快、扩散宽,捕集不完整时自两侧逃逸,后段难以弥补。
集烟罩捕集:罩口宽度不小于烤炉总长,进风口与烤炉垂直对齐;进风风速的行业经验值不低于 0.8 m/s(非强制指标)。
一级高压水雾:捕集大颗粒油滴并降低烟气温度,减轻后段负荷。
二级细水雾与油水分离:细水雾对残余油雾二次捕集并吸附部分异味,含油废水沉淀分离、定期清污。
边界说明:水喷淋对油雾与水溶性异味有效,并非覆盖全部气态异味。
| 条款/标准 | 关键内容 | 对门店意味着什么 |
| 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达标排放,防止污染居民生活环境 | 装了还要在用、能用;仅检查时开机不算正常使用 |
| 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场所新改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禁止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 | 选址先于选型;设备不改变场地与经营时段的合规性 |
| 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 使用油烟净化器、风机等设备应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 设备与风机布点同属合规事项 |
| 法典*千一百三十二条 | 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或超标排放: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治;禁设区域违规新改扩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责令关闭,并处 1 万—10 万元罚款 | 两组罚款区间对应不同违法情形 |
| GB 18483-2001 | 油烟*高允许排放浓度 2.0 mg/m³;*低去除效率按规模分档:小型约 60%、中型约 75%、大型约 85% | 达标看限值与分档效率,不看标称净化率 |
| 环节 | 核对要点 |
| 选型 | 罩口不小于烤炉总长;厂家出具书面选型计算;水箱容量与营业时长匹配;核验 CCEP 认证与 CMA 报告,证书型号须与机身型号一致 |
| 选址 | 先确认是否属于禁设区域,核对排风口朝向、与敏感建筑距离及噪声布局 |
| 维护 | 水箱每日放空冲洗;喷头每周检查;水路每月检查;复合配置的静电段在重油烟工况下 15—30 天清洗一次;维护记录每季度至少留存一次 |
烧烤油烟治理分三段:选址决定能否经营,捕集决定能否收住油烟,净化与运行状态决定能否持续达标。双水喷淋无烟烧烤车适配无专用烟道的临时经营场景;在禁设区域,设备无法替代选址合规。
问:《生态环境法典》对餐饮油烟排放有哪些要求?
答:《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要求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采取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并禁止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
问:双水喷淋无烟烧烤车适合哪些经营场景?
答:适用于夜市摊位、合规区域内的露天烧烤、门店外摆区,以及无专用烟道的临时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内的餐饮项目,以及峰值油烟量超出设备负荷的重油烟固定门店,不适合采用该技术路线。
问:双水喷淋无烟烧烤车多久换一次水?
答:建议每日收摊后放空水箱并冲洗,避免油污积存产生异味;喷头每周检查一次,水路每月检查一次。含油废水应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收集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问:餐饮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是多少?
答:按现行*标准 GB 18483-2001,油烟*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2.0 mg/m³,净化设施*低去除效率按规模分档:小型约 60%、中型约 75%、大型约 85%。设备标称效率不作为通用事实,实际排放情况以 CMA 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
问: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会被罚多少钱?
答: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千一百三十二条,未安装、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超标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禁设区域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 1 万—10 万元罚款。